广州市中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知识产权 , 商标注册 , 品牌策划 , 资产评估 , 专利申请 , 版权登记
商标认定 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公司介绍 

   中兴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国家商标局以及工商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运营机构。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号粤运大厦7楼,并在佛山、深圳、惠州、东莞、梅州、香港、北京设有分公司及办事机构。公司下设查询部、国内商标专利部、国际商标专利部、打文部、市场调研部、法务部等六个部门.公司拥有各个领域的专利代理人、商标代理人、资产评估师及律师一百余人。 公司成立以来,各类业务量稳步增长,为国内电子通信行业、家电行业、医药行业、化工行业、制造业、新型材料业等处于领先的诸多高新技术和大型企业提供了专利、商标等法律服务,公司还与德、美、英、俄罗斯、新加坡、意大利、马来西亚、澳大利亚、香港、台湾、澳门等国家、地区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。 

       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高涨,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,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。当前的市场竞争已演变成品牌和高新技术的竞争,谁拥有了先进的技术和知名品牌,谁就拥有了市场。而商标注册是创建品牌的基础,专利申请是垄断高新技术的前提。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,知识产权(无形资产)必须受法律保护,己成为企业谋求长期持续发展的共识。而广州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,企业更早己认识到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  

合作伙伴:中兴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与三九集团巨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、中山大学、松下电器(广州)有限公司、松下电器(苏州)有限公司、双飞燕——东莞众誉电子有限公司、惠科集团电子(深圳)有限公司、全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、香港喜利发集团、爱笑俱乐部、深圳市深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、大友钢材等几百家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合作。并与香港喜利发集团、全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、惠科集团、松下电器(广州)有限公司等100多家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。

 

商标认定原则

  一、商标认定的三个原则

  1、被动原则: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。

  2、个案原则: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,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《认定和保护规定》的要求,成熟一件,认定一件。

  3、客观驰名原则: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。

  二、通过行政方式认定商标的途径及时间(司法认定方式比较复杂,此处不予介绍)

  申请通过行政方式认定商标,有三种申报程序:

  (1)通过商标争议: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,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,当事企业便可依据《商标法》及其《实施规定》,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,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,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。

  (2)通过商标异议: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、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,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,当事企业便可依据《商标法》及其《实施规定》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,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,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。

  (3)通过商标管理案件:

  1、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,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
  2、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,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,容易误导相关公众,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;

 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《认定和保护办法》,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,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。

  争议、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,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。受理过程中,对方也有申述权(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)。

 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: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,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,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,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,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;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,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,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;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,6个月内给予答复(均为法律规定时间)。

  三、企业申请认定商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

  (1)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;

  (2)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有关材料,包括该商标使用、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;

  (3)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,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、地域范围、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;

  (4)证明该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,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受保护的有关材料;

(5)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,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、销售量、销售收入、利税、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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